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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10]153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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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10]153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10]153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0]153号


深圳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0]15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需要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更正的,由各区局政策法规科(基层分局综合业务科)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提出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核准。
附件 国税函[2010]249(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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