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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01]4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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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函[2001]473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01]4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1]4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1]473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机关使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识伪认证时,对专用发票票面明文数字清晰,肉眼能够清楚地辩认该数字,但又无法通过认证子系统自动扫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可按票面数字采取人工校正数字的办法通过认证。
二、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因污染、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认证的,征收机关应将其退还企业,并不得将这些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存入认证子系统。
三、凡需要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人工校正通过认证的,必须由税务所长审批签字同意,同时认证部门将认证子系统自动生成的原始记录资料打印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备查。
四、征收机关对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不得采取任何人工干预办法进行改动校正。如有违反规定者,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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