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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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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国税函[2001]509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01]50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12-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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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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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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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1]50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规定对辖区内所有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所有加油站户数报市局(流转税处)。
上报的所有新、老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户数使用表格《加油站户数上报情况统计表》(电子文件名为“行政区代码+JYZHSTJB”);如渝中区数据表为“500103 JYZHSTJB”。《加油站户数上报情况统计表》空白表(电子文件名“JYZHSTJB”)请在98.16.16.2LzscPublicDownpzzhk)上提取。
上报方式:一律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上报地址98.16.16.2Lzsc各单位信箱Uppzz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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