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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6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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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2004]64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4]6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6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6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民营经济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有关税收政策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对在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的新办民营企业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民营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合并、分离、改组、改制、扩建、搬迁、转产的,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民营企业。
  (三)凡属于国家禁止、关闭或限制领域的新办民营企业,不能享受第
  (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
  二、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
  (一)凡设立在我市的以《以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所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期间,纳税人同时符合西部开发鼓励类条 件,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再减半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经重庆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属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少数民族地区有关税收政策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出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民营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企业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符合西部开发鼓励类条 件,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老、边、穷”地区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确定的“老、边、穷”地区新办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软件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新办的从事软件生产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生产民营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经费有关税收政策
  (一)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盈利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八、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关税收政策
  (一)民营企业从事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5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民营企业从事经市有权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在2005年底前,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民营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民营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现有民营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按以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民营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3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60%以下的,3年内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民营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享受相应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不含30%)以下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民营企业[年人均利润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年人均应缴营业税3万元(含3万元)以上],减免税费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税种减免顺序是:先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足减免额的,再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以补足减免硕。
  十一、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再免征两年营业税。
  十二、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税务登记类、证照类等费用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2005年12月31日前,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发票领购簿费用。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
  外,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简化登记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行政审批大厅或办税服务厅(室)提出开业登记申请,只要手续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在7日内审核发证。计22,028,691.53 2,101,412.17 24,130,1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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