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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04]24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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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函[2004]243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04]24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24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24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的要求,我市及时开展了对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评估发现个别企业存在着以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且金额、税额较大。为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四种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现将前阶段专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项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通报在前阶段的专项纳税评估中,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发现其辖区内的重庆楚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圣力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利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嫌疑。
   (一)企业基本情况
   1.重庆楚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1月成立,同年12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地址为渝中区鸿都大酒店9楼6号房,法人杨楚顺(汕头人)。
  主营化纤制品、及机器配件等。2004年1-2月申报收入9810269.52元,销项税金1667745.73元,进项税金1643726元(其中1130.58元为购进防伪税控电脑抵扣税金,1642595.42元为海关代征增值税),已纳增值税24019.73元。
   2.重庆市圣力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2月底成立,同年4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地址为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5号。该公司于2003年11月搬入渝中区鸿都大酒店9楼6号房,法人郑增中,主营机器配件。2003年7-12月销售收入31806339.66元,销项税金5407077.74元,进项5326138.46元(其中505.79元为防伪税控系统抵扣税金,5325632.67元为海关代征增值税),已纳增值税80939.28元;2004年1-2月销售收入7776917.06元,销项税金1322075.90元,进项税金1301479.88元(全部为海关代征增值税),已纳增值税20596.02元。
   (二)初步检查情况调查人员先到重庆海关对上述两个公司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核对,重庆海关在其全国联网的数据库中没有找到两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和海关完税凭证的资料;海关工作人员又对两公司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了鉴定,发现完税凭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完税凭证上加盖的印鉴章 应为“税款专用章 ”,而不是“单证专用章 ”:2.完税凭证上的收缴国库栏应填“XX支金库”,而不是“XX银行”;3.完税凭证上的海关特定防伪印油不符;4.完税凭证的适用税率有误;5.完税凭证的计量单位不是法定计量单位。如羊毛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
  而不是“吨”,线的法定计量单位为“米”而不是“捆”等。
  调查人员到涉及的海关进行调查核对,发现上述两家公司的海关完税凭证均不为对方所开具。且两家公司的两家代理进口公司一家走逃,一家根本未有任何业务关系。
  根据以上调查取证,上述两家公司用于抵扣税款的海关完税凭证47份(税款为9734530.82元,其中已抵扣税款8269707.97元)全部为虚假海关完税凭证。
   (三)检查结果。通过检查发现,上述两家公司涉嫌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624份(楚顺公司162份、圣力诺462份),涉及受票单位18个,涉及开票金额68135951.59元(价税合计),涉及税款9900095.53元(其中楚顺公司为2675155.07元、圣力诺7224940.46元)。
   二、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管理各区县(市)局应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自2004年2月1日起,所有凭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不核对,不抵扣”的原则办理,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附送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函调核实前先暂不准予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附送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后,应立即将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向报关进口海关(或通过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回函中海关完税凭证有疑点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纳税评估;回函中无海关完税凭证的信息,应立即稽查查处;回函无误的方可准予抵扣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知纳税人在收到海关完税凭证时,立即向税务机关申请函调。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进行函调,对函调无误的海关完税凭证可以在申报时准予抵扣。
  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仔细核查纳税人购进和销售货物、银行资金往来是否真实,切实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
   三、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工作
   (一)各单位立即开展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专项清理核查工作。凡在2003年1月1日起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属此次专项清理核查对象,特别是商贸(科贸)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单位。凡发现有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嫌疑的企业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各单位应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003年1月1日以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逐月逐票列报明细清单。先将清单上注明的海关完税凭证税款总额与纳税人申报表上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税款总额进行比对,再根据清单逐月核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情况,并到海关核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和缴税数额。到海关核对的工作由各单位提出企业名单,于2004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税务登记号、海关完税凭证开具机关、开具时间及号码、金额、税额;电子文档上传地址:98.16.16.2/1ZSC/public/稽核科/海关完税凭证清理核查),由市局与海关联系核对后,将核对结果返还各单位。
   (三)各单位发现纳税人存在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立即稽查,补缴税款,并立即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问题严重的应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对清理核查期间发生企业负责人走逃的,要立即报案,并利用稽核系统查询企业已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同时,将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失控发票处理。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企业进行核查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密,防止被核查单位人员走逃,业务部门和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组织协调,共同保证此次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在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结束后,于2004年6月底以前将清理核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传真:6767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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