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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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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国税函[2004]620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04]62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11-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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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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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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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62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税务机关在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前,应根据税网记录的纳税人的欠税明细,填写《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明细表》(式样见附件)并作为《通知书》的附件。
技术实现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明细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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