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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委; 重庆市科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渝经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关于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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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经委; 重庆市科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文件编号: 渝经发[2005]32号
文件名: 重庆市经委; 重庆市科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渝经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关于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经委; 重庆市科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关于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渝经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关于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渝经发[2005]3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26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经委、科委、国家税务局,各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用好重庆市新产品开发的扶持政策,鼓励汽车、摩托车行业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产品的安全、节能、环保性能,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和《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渝财企[2001]212号)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关于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暂行)
  根据国家和市级新产品认定的相关文件及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精神,为进一步用好重庆市新产品开发的扶持政策,鼓励汽车、摩托车行业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产品的安全、节能、环保性能,特制定如下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暂行):
  一、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认定的必要条件
  汽车、摩托车产品申请进行市级新产品认定前,必须已进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产品为特殊产品,如:出口车辆、非道路机动车、军用车辆等。
  二、关于汽车整车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汽车整车新产品,可以享受财政优惠政策。
  1、全新开发的基型车;
  2、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通过 30000km 可靠性试验,主要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变速器、驱动桥、非驱动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发生了以下条件之一的改变:
  (1)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换型或重大改变;
  (2)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主要总成(含)以上换型或重大改变;
  (3)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主要总成(含)以上换型或重大改变;
  (4)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的功率增大20%以上或位置布置变化(前、中、后置);车身承载形式发生变化(全承载、半承载);轿车“厢数”发生变化(两厢、三厢);
  (5)轴数较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或减少。
  3、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改装车及客车(7座以上不含7座)产品,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使产品一项以上主要性能指标较同类车型有显著改进(≥10%);
  (2)用已公告底盘新设计的客车及改装车,并通过可靠性考核。
  4、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变形车(总成变化不足基本型条件,在试验场进行过可靠性试验的车型)及视同车型(基本型基础上作局部较小变化,不作可靠性试验):
  (1)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排放、油耗、安全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通过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使整车一项以上主要性能指标(排放、油耗、安全等)较基型车或同类车型有显著改进(≥10%);
  (3)具有或应用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以上。
  (二)其它变形车及视同车型不能享受财政优惠政策。
  三、关于摩托车整车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范围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摩托车整车新产品,可以享受财政优惠政策:
  1、全新开发的基型车;
  2、主要总成发生重大改变的变形车,其发动机的结构型式(立、卧、水平对置、V型)发生改变,或行程数、排量发生改变,或冷却方式(水冷、空冷)发生改变,或车架进行了新设计且结构发生了明显改变;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基型车基础上,改变整车的主要覆盖件、油箱、制动、传动总成等而形成的变型车,主要性能指标(排放、油耗、安全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通过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使整车一项以上主要性能指标(排放、油耗、安全等)较基型车或同类车型有显著改进(≥10%);
  4、视同车型(仅后视镜、前照灯、消声器等影响强制性检验的部件变化及贴花、轮辋、起动方式、靠背等变化;保险杠、行李箱、货架等改变;传动总成仅传动比变化等)及其它变形车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排放、油耗、安全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通过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使整车一项以上主要性能指标(排放、油耗、安全等)较基型车或同类车型有显著改进(≥10%);
  (3)具有或应用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以上。
  此外,对享受财政优惠政策有争议的汽车、摩托车整车新产品,由市经委或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共同审定。
  附件: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鉴定技术资料的要求
  一、鉴定应提供的技术资料目录
  在进行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鉴定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研制工作报告*
  2.研制技术报告*
  3.试验检测报告*
  4.查新报告
  5.用户意见*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质量工作报告
  8.效益分析报告*
  9.产品已获授权专利的证书和说明书
  10.其它说明产品创新性和先进性的证明材料
  11.产品图样*
  12.产品设计说明书
  13.产品开发模拟分析和实验分析报告
  14.产品工艺文件*
  15.工装设计说明书及图样
  16.产品企业标准*
  以上带*号的为必须提供的资料。其中1-10项为上报资料;11-16项为鉴定时的备查资料。
  二、对重点技术资料的要求
  1.研制工作报告
  研制工作报告应重点说明产品开发工作的基本过程及其组织、运行情况。其中至少应该包含新产品的策划、定义、可行性分析、开发流程、人财物投入等情况的具体介绍。
  2.研制技术报告
  研制技术报告应重点说明产品开发工作的技术路线、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其中必须包含新产品的技术特点和技术创新点介绍。产品创新描述应有国家认可的查新机构出示的查新报告为佐证;涉及专利的应提供相应的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或外观专利)。
  3.试验检测报告
  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试验检测报告。涉及产品先进性的相关数据应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示的公正数据作为佐证。
  4.产品图样及产品工艺文件
  应包含产品的零件明细表,须注明自制件、借用件、外购件。凡自制件(含自制的借用件)都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图样及与之匹配的工艺文件。
  5.产品设计说明书
  产品设计说明书至少应包含总体(方案)设计、性能计算、总成(部件)设计、零件设计等基本内容。凡新设计的自制件都必须有与之相应的设计说明。设计中引用的必须经过研究或复杂的分析过程才能获得的数据或结论,其分析过程应在“产品开发模拟分析和实验分析报告”中给予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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