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1025号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102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1月8日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有关市属工业企业集团: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0]933号,下文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要点,切实掌握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的条件和要求,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二、对申报今年下半年需进口符合享受税收政策规定范围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企业,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要求进行汇总初审,于11月10日前行文一式四份报我委(技术进步处),由我委审核汇总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企业申报明年需进口符合享受税收政策规定范围的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相关事项,我委另行通知。
省经信委的《通知》原文请到省经信委网站(http://www.gdei.gov.cn/zwgk/tzgg/201011/t20101103_102988.html)下载。
(联系人:王健雄,电话:83123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