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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11]134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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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11]13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11]134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1]134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1]13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28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申报前台受理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时,转纳税人主管税源管理科核实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管理员应核实该纳税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是否已抵扣,避免纳税人重复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并按附件《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要求报送电子数据。各区分局应于5月24日前将纳税人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汇总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三、各区局做好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附件:
1、 国税函[2011]196号
2、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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