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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12]85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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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12]85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12]85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2]85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2]85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0月1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分配政策,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重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情况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尤其要加强对企业的业务培训,组织专门人员辅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开展自查,以保证在自查阶段充分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并总结有效管理经验,提出今后加强管理的科学建议。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自查后上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附件1)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附件2)进行汇总,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企业自查资料统一由县(区)局留存备查。
  各市局请于2012年1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省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汇总表》、每户企业自查中发现的未分配或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的文字材料、整改措施和加强管理建议。
  三、省局将于2012年11月底开展抽查,抽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略)
  附件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略)
  附件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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