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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3]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税务认定为集团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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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13]6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3]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税务认定为集团公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税务认定为集团公司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3]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税务认定为集团公司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3]6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2月4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税务认定为集团公司的请示》(汕国税发[2013]13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同意认定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木业”)为集团公司,其从全资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饶平嘉润工艺木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恒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免抵退税。
  请你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宜华木业外购出口货物的管理,做好与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的衔接,认真核实收购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你局应密切跟踪宜华木业与上述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如控股权发生改变的,对其收购出口货物要及时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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