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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粤经信技改函[2013]1038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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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编号: 粤经信技改函[2013]1038号
文件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粤经信技改函[2013]1038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函[2013]1038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函[2013]1038号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扩大政策受惠面。请对照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进口商品清单(特别是新增领域),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而未申报过的企业申报。对本次调整涉及技术规格要求等门槛提高的原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要重新申报。
  二、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请各地进一步重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工作,主动了解有关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进口商品清单的建议,并通过我委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推动国家部门进一步完善免税目录,不断扩大免税政策的覆盖领域、扩大受益面。
  三、按照通知要求,我委将于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并按照我委粤经信技改函[2013]785号文件规定的转报办法办理。为做好免税转报工作,请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省有关企业务必于4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材料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改处,我们将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企业于4月30日前将补充完善的材料分送我委(一式四份及光盘)、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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