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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粤财综[2013]19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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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文件编号: 粤财综[2013]190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粤财综[2013]19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13]19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13]190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3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
  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重新进行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从2013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2]21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综[2013]1号)同时废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为继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规定,支持市县文化事业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营改增”试点中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缴交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70%分别缴入市、县级国库,30%缴入省级国库的政策,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项目支出。省、市、县之间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各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分别就地入库。以上分成体制从2012年11月我省“营改增”试点起执行。但由于目前我省国税系统使用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为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开发,系统已按照财综[2012]68号、96号文的规定,设置为“营改增”试点中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因此,自2012年11月至今尚无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调整入库分成比例设置。待我省国税系统使用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缴库级次进行调整设置后,各地将按以上分成体制就地分成入库。
  二、自2012年11月我省“营改增”试点起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营改增”试点中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已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的部分,将由省按照企事业等单位的企业隶属关系,将属于市、县级部分的70%通过省财政厅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有关数据填单后送省国库办理的更正调库方式调入市级国库,其中属于县级企事业等单位缴纳部分,由各市参照省的做法,全额调整至县级国库。省、市、县之间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各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分别调整入库。
  三、2013年11月1日起至我省国税系统使用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完成调整入库分成比例设置期间“营改增”试点中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参照以上第二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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