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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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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函[2014]152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4]1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Opportunities(Mauritius)II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14-03-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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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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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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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Opportunities(Mauritius)II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Opportunities(Mauritius)II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5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2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Private Opportunities(Mauritius)II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4]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Private Opportunities(Mauritius)II Limited仅在毛里求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的规定,该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规定,同意Private Opportunities(Mauritius)II Limited不应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股息条款的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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