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37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3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25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税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14年3月1日起,《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38号),《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粤财法[2012]31号),《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粤财法[2013]30号)相应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