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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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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52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25号
  全文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1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清退工作,及时组织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清退小组,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清退范围、方式及退保资金财务处理方法等要求全面开展清退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对单位(包括工会、单位内各部门)购买的全部商业保险进行界定,财务部门负责对经人事部门认定为属于清退范围的保险进行清退并填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通知》附件2),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清退结果进行核实。
  二、各单位务必于11月22日前将清退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财务管理处)。报送文件内容包括清退报告和附件2(使用2003年度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软件编制)数据文件和打印件各一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人事处或财务管理处)。
  清退工作联系电话:省局人事处020- 37655231李建宇;财务处020-37655260蔡少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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