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3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3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地税部门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具体分工,除数据汇总传输工作按总局规定从12月起调整为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外,其他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24号)规定执行。
二、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票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三、省局原印发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继续使用。《税务文书领取单》、《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发票领购单》、《发票领购簿》、《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按总局规定格式,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印制使用。
四、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除报送开票人专章或中介人开票人专章印模外,报送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均可。
五、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汇总反馈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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