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424
  • Tax100会员 32582
查看: 639|回复: 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7]第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地、市地税局自行印制个体私营业户建账使用凭证账簿表格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29 11: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1997]第22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7]第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地、市地税局自行印制个体私营业户建账使用凭证账簿表格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地、市地税局自行印制个体私营业户建账使用凭证账簿表格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第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地、市地税局自行印制个体私营业户建账使用凭证账簿表格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第22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22日
  各地区、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制个体私营业户建账使用凭证账簿表格式样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215号),已明确我区个体工商户建账使用的账簿、凭证、表格式样,并且规定“由地税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使用的账簿、凭证、表格由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区局根据我区地税系统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通知》已统一规定的,由各地、市地税局按规定的标准式样自行印制、发放,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印制发放。
  二、《通知》未统一规定的,由各地、市地税局自行设计、印制、发放,并抄报区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