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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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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桂税发[1992]349号 |
文件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税发[1992]3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2-08-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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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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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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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的通知
桂税发[1992]3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的通知
桂税发[1992]34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考虑到税务机关自身的业务、工作条 件及现有的技术水平,我区税务机关不统一规定派员参加危房鉴定过程的工作。
二、对危房重建的征免范围,仍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58号通知第三条 确定的范围执行,但对以危房重建为名另建设项目,仍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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