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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税发[1992]3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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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1: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税发[1992]349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税发[1992]3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的通知
桂税发[1992]3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的通知
  桂税发[1992]34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考虑到税务机关自身的业务、工作条 件及现有的技术水平,我区税务机关不统一规定派员参加危房鉴定过程的工作。
   二、对危房重建的征免范围,仍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58号通知第三条 确定的范围执行,但对以危房重建为名另建设项目,仍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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