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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字[1996]第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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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财税字[1996]第3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字[1996]第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6]第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6]第3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1月7日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1996年8月19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钦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税政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发[1996]191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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