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21
  • Tax100会员 33121
查看: 838|回复: 0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税发[1991]4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29 11: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税发[1991]49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税发[1991]4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1]4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1]49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区内主办、不涉及外省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可比照全国性订货会的办法,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完税。
  二、为了加强管理,展销会、订货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会议有关信息向各地税务机关反馈。同时各地税务局要按规定建立健全纳税人合同申报制度,并结合税务检查,检查企业进货来源及其所签订合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