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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9]1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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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1999]16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9]1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1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16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提高稽查专业案卷质量,更好地为税务稽查工作服务,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提高稽查专业案卷质量,严防案卷遗失,泄密损坏,更好地为税务稽查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由稽查机构立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管理。税务稽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税务文书及检查资料等。
  (二)办案过程中制作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三)使用计算机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穿孔卡片和磁盘。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结案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已足额入库),查办单位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税务文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应于结案后的六十日内,经审理部门审查无误后,立即归档。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划分为三类案卷,即A类、专案稽查案卷;B类:专项稽查(含税收大检查)案卷;C类:日常稽查案卷。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按检查对象,分别立卷,分类编号,一案一卷,并做到案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内容规范,装订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卷税务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一)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备案表;(二)公民举报材料;(三)各种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及有关入库凭证等;(四)各种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通知书及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纳税担保书及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案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以及相关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五)有关证据资料,主要包括税务稽查底稿(原始记录),询问笔录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察和现场笔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资料等。(六)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文书资料。
  第七条 稽查案件的税务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分类排列后,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一)逐页编定页码。
  (二)填写案卷封面(附件一)。
  (三)登记案卷目录(附件二)。
  (四)填写案卷卷底。卷底放在全卷材料的最后,用以说明全卷材料变动、使用状况。
  (五)进行案卷装订。稽查案卷装订前要对卷内文件进行核对检查,附在卷内的信封,需展开平放,并保留邮戳、邮票。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一)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案件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发票监防伪专用品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向司法机关移送或备案的,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三)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对超过上述二、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由管理案卷的人员列出清单,经区、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长审查批准后,派专人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第九条 案卷管理及使用
  (一)稽查案卷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案卷,注意防火、防潮、防虫、防蛀、防尘等,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案卷的完好无损。
  (二)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稽查案卷,要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查阅人员填写《案卷查阅登记表》(格式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自定、自印)。
  (三)外单位人员查阅稽查案卷,要持单位介绍信,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查阅。
  (四)查阅稽查案卷,应在案卷存放地点进行。查阅的案卷要细心保管,不得在文件上涂改、勾画,更不能私自拆散、撤换。
  (五)需复制抄录或者借阅案卷,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稽查案卷封面、目录、封底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税务稽查案卷》
  ×××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
  案件编号:;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检查日期:;稽查所属期间:;立卷人:;立卷日期:;保管期限:年。
  (注:实际规格为16开)
  附件二:《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序号资料名称页次经手人
  (注:实际规格为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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