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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9]第1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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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1999]第16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9]第1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第1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第16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7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加强地方税务稽查执法监督,保证国家税务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税务稽查的高效和廉洁,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加强地方税务稽查执法监督,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稽查部门(包括专业稽查系列和征收分局的检查系列,下同)和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领导全区地方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本级稽查部门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人教、法规、税政、监察部门和稽查局(分局),是本级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主动向人教、法规、税政、监察部门汇报情况,并在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小组进点检查三日前,写出执法情况局面汇报,接受各级税务执法监家小组的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四)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是否有该立案查处而不立案的;
  (六)是否执行日常检查报告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有拘私舞敝、不征或少征税款行为;
  (八)是否实行稽查执法廉政反馈卡制度和稽查人员去向登记制度;
  (九)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纳税人进行交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反映;
  (十)是否违反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级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在检查前书面通知被检查对象。
  第九条 被检查的稽查部门必须如实向实施稽查执法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二)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其停止执法或报请有权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基本素质的稽查人员,由所在税务机关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机关提出建议的,应当向被查单位提交《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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