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第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第16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7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涉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止以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涉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惩治各种涉税犯罪行为,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维护税收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认为纳税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或具有犯罪嫌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中,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或具有犯罪嫌疑的就必须及时、主动地将其移送给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税收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一)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二)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四)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税款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
(八)非法出售发票的。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交流情报、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送事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具体负责办理案件移送事宜。原则上一般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给地市级公安机关侦办,涉税犯罪大案要案移送给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侦办。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涉及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等税务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协助的,地税机关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人员调配由各级地税稽查局具体负责。
第八条 对隐瞒应移送案件、包庇涉税犯罪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移送涉税案件应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连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一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涉税案件移送时,应填写《税务案件移送登记表》,将有关案件证据材料逐一登记制作清单,并由接受移送涉税案件的公安机关签收盖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