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发〔2003〕1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桂地税发〔2003〕139号
全文有效
2003-07-2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