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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5]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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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5]92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5]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9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区的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10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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