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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桂地税发〔2008〕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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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8〕3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桂地税发〔2008〕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邮政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36号
  全文有效
  2008-03-2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市、县(市、区)邮政局,各快递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为规范我区邮政快递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范围包括速递、速运、快运、快件、特快专递等业务。
  二、我区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确认为邮政快递业务,并取得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
  三、对持有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使用“邮电通信业”发票,并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它税费。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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