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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字[2009]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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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字[2009]1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字[2009]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3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9号)中关于“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非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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