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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桂地税发[2007]2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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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7]24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桂地税发[2007]2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4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辖区内各级中资财产保险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实际,就我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
  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负其责。
  二、加强车船税的宣传与培训,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等媒体上宣传车船税税法和相关政策;要与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业务流程,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宣传材料由各市地税局自行翻印),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也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培训工作。各市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对所属各县(区)地税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及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有关人员熟知车船税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明确政策,确保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税款解缴方式:保险机构所代收的税款应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实行报帐制无法直接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税款的,应建立代收台帐,可由上级保险机构代为申报解缴。
  (二)税款解缴期限:车船税由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月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代收代缴单位要按规定准确提供相关明细信息,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信息内容(《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于每月申报解缴税款的同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三)减免税证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等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向纳税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样式见附件2,每台车开具一组,减免税证明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格式、统一印制)。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年汇总,将减免税情况逐级上报。
  (四)代征手续费: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按季及时足额向代收代缴申报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协助配合,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一)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税标准预缴了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车辆,纳税人应出具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应将完税凭证复印存档备查并按差额补收车船税。
  (二)对实行两年一检而未缴纳2006年度以前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应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车船使用税税款。逾期不缴的,从税款所属期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鉴于我区车船税2007年上半年新的税额标准未出台,对于上半年已购买交强险而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车辆,应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自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 2007 年度未缴纳的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停止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二十四元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停用、销毁手续。
  五、鉴于各保险机构修改业务系统需要一定时间,工作进度不一,因此,从2007年8月20日起,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开始统一代收代缴车船税。在此之前,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先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由各市地税局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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