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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1998]、桂国税发[1998]第119号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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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1998]、桂国税发[1998]第119号附件4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1998]、桂国税发[1998]第119号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 1998-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1998]、桂国税发[1998]第119号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1998]、桂国税发[1998]第119号附件4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5日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决定,自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与重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而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
  (五)代征、代扣单位;
  (六)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七)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八)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设立的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新力、“三产”企业等,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和饭店的租用客户,人防工程设施改为商用的租用客户;
  (九)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十)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等非营利单位;
  (十一)各类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十二)按规定应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而没有参加
  年检的以及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
  各地可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清查重点。
  二、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7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纳税人对照本通告自查自纠;(一)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二)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
  第二阶段(1998年7月1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由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纳税人应当主动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完税凭证,积极配合清查。
  三、清查的政策界限
  (一)凡按照本通告的规定,于1998年7月10日之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以免于处罚,主动申报补缴税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二)凡于1995年7月10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应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三)对于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奖励。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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