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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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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桂国税发[1996]127号 |
文件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6]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4-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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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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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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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2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区财政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桂财商字[1995]第66号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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