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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6]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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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1996]12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6]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区财政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桂财商字[1995]第66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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