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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财法[2014]7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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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14]70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财法[2014]7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7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70号
  全文有效
  2014年8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财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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