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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市监公告[2014]15号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实施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 “四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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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深市监公告[2014]15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市监公告[2014]15号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实施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 “四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实施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 “四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4]15号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实施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 “四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4]15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1月28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为简化商事主体登记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决定:
  自2014年12月1日起,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业务采用“四证合一”登记模式办理。“四证合一”登记模式是指将原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分别由商事登记部门、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的模式,改革为“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认、四证同发、档案共享”的登记新模式。申请人只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四证”申请书,就可以同时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
  “四证合一”登记主要通过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办理,但股东是外地机构、需要提交第三方文件(如前置审批文件、第三方授权书)等无法通过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特殊情形的,仍需到商事登记部门各办事大厅窗口办理。
  商事主体的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业务仍按原来登记模式由上述四个部门分别办理。
  咨询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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