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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15]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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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15]2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15]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5]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5]2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16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为确保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顺利推行,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国税局决定由“营改增”推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系统的推行工作,并在该领导小组下成立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组,具体协调推广工作,包括制定推行方案,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行工作组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纳税服务、征管和科技发展、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为工作组成员。各地也应按要求成立相应的推行工作组,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确保推行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国税机关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告知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作用和优点,以及初次购买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或税控盘和配套的报税盘)的费用和每年的服务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并可免费参加操作培训等政策,消除纳税人对应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顾虑。
  三、关于推行范围及发票使用问题
  从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存量小规模纳税人中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需开具发票的新办小规模纳税人(仅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除外)均需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通过该系统企业端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代开专用发票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它存量增值税纳税人的推广工作,省国税局将按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四、关于服务单位服务问题
  目前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企业端省级服务单位包括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和广东百望九赋电子有限公司。根据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服务体系的现状,结合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保证纳税人及时顺利使用升级版发票系统,促进两家服务单位有序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省局将统一划分两家公司各自推行和服务的行业范围,各市应按省局确定的行业范围督促当地服务单位做好纳税人培训、软件安装、日常维护等相关服务工作。
  五、关于企业端专用设备问题
  各市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计划,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日前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上报下一季度本地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计划和所需企业端专用设备数量(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见附件1),并根据推行进度情况,督促当地服务单位及时准备相应的专用设备,以保证推行工作的需要。
  六、有关系统参数设置问题
  按照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要求,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间统一设置为5天(120小时);离线开票金额按“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为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时,按上述规定在征管系统设定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金额。
  七、相关系统问题
  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将实现纳税人税务数字安全证书(即CA证书)认证、网上抄报税、网上发票验旧、网上申报等一系列功能,各市国税机关应结合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情况,统筹考虑并协调现行相关系统的推行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应密切监控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同时各市国税局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市上月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情况(见附件2)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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