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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5]4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安排有序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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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15]43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5]4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安排有序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安排有序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4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安排有序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43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28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安排有序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粤国税函[2015]303号下发)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以纳税人满意为原则,切实加强纳税服务工作。要指定专人全程跟踪,采取有效措施,排查风险、化解矛盾,合理有序安排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携带计算机前往升级版现场。纳税人户数较多、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采取区域集中的模式,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前提下,安排除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以外的合适场所作为升级版置换现场。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对存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置换升级版过程中,应督促服务单位向需置换升级版的纳税人提供相应工具软件及详细使用说明,指导纳税人完成相关数据备份及其它配套工作,如纳税人难以自行完成操作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协调服务单位做好纳税人置换升级版工作。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舆情监控,遇有群体性事件或舆情,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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