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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5]6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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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15]68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5]6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6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68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7月24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自2015年4月1日开始,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中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省国税局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确保了升级版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截至6月底,我省已纳入升级版系统的纳税人达38.25万户,取得了较好成效。按照税务总局要求,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快升级版推行步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推行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粤国税函[2015]303号文下发)规定的升级版推行范围,在8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应纳入升级版系统纳税人的推行工作。其中,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统计口径为: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如有一个月申报应税销售额在3万元(按季申报的,其销售额为9万元,下同)以上的,则应纳入升级版,实行双定征收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最近一次核定的销售额统计,核定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纳入升级版。
  二、开具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在8月中旬前纳入升级版,并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出口相关信息可填写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三、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在税务总局无相关文件规定前,主管国税机关暂选择“使用农产品发票企业”标识发行使用收购发票纳税人的金税盘或税控盘;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且没有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三联作为抵扣凭证联;其他原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纳入升级版后使用二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时,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开具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金额”栏填列实际销售金额。
  五、符合升级版推行范围,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也应在8月中旬前完成升级版推行工作。
  六、各地在推行升级版过程中,应结合发票库存情况,避免过多浪费;冠名发票暂继续使用。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监督管理,督促其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开展良性有序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通用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要密切监控升级版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人:货物和劳务税处戴穗勤,020-3835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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