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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16〕5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潮惠高速公路(揭普高速至陆河段)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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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16〕5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16〕5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潮惠高速公路(揭普高速至陆河段)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潮惠高速公路(揭普高速至陆河段)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6〕5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潮惠高速公路(揭普高速至陆河段)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6〕5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18日
  汕尾、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15〕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潮惠高速公路(揭普高速至陆河段)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缴纳问题
  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别在普宁市、揭西县、陆河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沿线各市(县)所占通车路段的比例分别向普宁市、揭西县、陆河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关于通行费发票管理问题
  潮惠高速公路(揭普高速至陆河段)各收费站使用的通行费发票,由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向陆河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印制、领用手续,并由陆河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发放、管理。
  三、关于非税收入使用票据问题
  对于过往车辆损坏收费栏杆、防撞护栏等收取的修复赔偿款,不属于地方税收营业税征管范围的,不使用地方税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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