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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资局 湘财会字[1996]7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资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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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资局
文件编号: 湘财会字[1996]77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资局 湘财会字[1996]7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资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资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资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会字[1996]7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资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会字[1996]77号
  全文有效
  1996.03.11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朱镕基副总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的指示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我们对1990年制定的《湖南省国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新的《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是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考核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依据。现将《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实施会计法规,有助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制度,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在原《湖南省国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的基础上制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二、基本规定
  (一)会计机构相会计人员。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为单位搞好会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会计机构名称为财务会计(或财务或会计)处、科、股、室。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人既当会计又兼出纳。无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委托经批准的机构代理记帐。
  会计人员指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和由财会部门管理的基层单位专职核算员。会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可以由各系统自行确定。
  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证》,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电算会计岗位人员还必须取得《电算会计资格证》。无《会计证》者,视为不合格会计人员(见习生除外)不得上岗,无《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电算会计工作。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不设总会计师的单位应指定一名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的行政领导人代行总会计师职责。
  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和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帐表。
  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应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2天;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会计人员,国有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以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念,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严格会计核算和监督;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要积极参与管理,为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当家理财。
  (二)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于分清职责,严明纪律,考核干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分设)、财产物资核算、资金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总帐报表、稽核、责任成本、内部银行、电算会计、会计档案管理、车间成本核算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各项实物验收保管,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的保管等工作。各岗位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轮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年),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单位的财会部门要在单位行政领导人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修订和完善。
  (三)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其他记帐方法的除外)。
  4.会计核算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价和单位成本可计至元以下四位数,余数四舍五入。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注明外国货币的名称、金额和折合率。会计核算的数量,均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5.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6.企业及有成本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其他单位应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7.单位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遵循配比原则,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后。
  8.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要改变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9.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1)填制在会计凭证上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其所占格宽一般应以不超过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原则,不要写满格。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合计之间的空行应从右向左下划斜线(即“/”,或“∫”)注销,以示期间不能加写数字。合计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
  (2)登记在帐簿中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不得写满格,一般应占格宽的二分之一。
  (3)填写在会计报表上的阿拉伯数字,以元为单位的,一律填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4)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亿、万、仟、佰、元、角、分、零)或行书字写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最后一个字元或角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字后面不必写整(或正)。有的凭证或其他会计资料内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字样,并接着写数字,中间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004。56、1320.56、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分别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零五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人民币壹仟元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
  10.单位的财产应定期盘存。库存现金按日盘点,银行存款按月核对,财产、物资每年至少要清查1-2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1.单位加盖在帐簿上的会计人员名章为长方形扁章、用红色印油、各种戳记,如“承前页”、“过次页”等相会计科目章均用兰色印油(如书写,则用兰黑墨水)。结帐、改错划线均用红色墨水。
  12.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正式利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之前,必须按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否则,单位甩帐不予承认。提交的有关会计帐表资料视同非法资料,有关部门可拒绝接受。
  三、会计科目
  (一)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省财政厅(个别行业的制度由省财政厅与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查阅帐目,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单位有增加的科目,其编号可利用有关科目之间预留的空号。
  (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单位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但根据业务需要,单位可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
  (三)明细科目的设置,除《会计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但不能将总帐科目改为明细科目。
  (四)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可以同时填写会计科目全称和会计科目编号,也可以只填写会计科目全称,不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应只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写会计科目全称。
  四、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的两种。它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因此,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其余的外来原始凭证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自制对内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同该项经济业务有关的生产计划、经济合同和预算项目等内容,并连续编号,号码印(或填写)在凭证的右上角;对外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按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规定套印票据监制章。
  2.原始凭证的签发和填制方法: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有一联作为报销凭证。而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职工公出借款条,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公出报销后,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据。
  (4)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遇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外来原始凭证,凭以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5)外来或自制的原始凭证,属于由出纳收入或支付了款项的,应由收款人或领款人签名,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收讫”,“转帐收讫”和“现金付讫”、“转帐付讫”戳记;属于购入实物的,应同时附有由验收入库人开出的“验收单”,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经领人签注用途和姓名;需要注销或作废的,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
  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三种。也包括记帐凭证汇总表和科目汇总表。企业也可以不将记帐凭证分为收、付、转三种凭证使用。记帐凭证的规格为10.5厘米×21厘米,10.5厘米×24.5厘米两种。
  1.单位应统一使用复式记帐凭证,其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字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记入帐页或√;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处。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处。记帐凭证必须套印财政部门监制专用章。
  单位如需用自制原始凭证代替记帐凭证的,它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内容,凭证的左或右上角应印有供填写借贷科目名称和凭证字号的空格。
  2.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一般是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一张记帐凭证,也可以根据同一经济业务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
  3。记帐凭证(更正、结帐和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的除外)所列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如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帐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帐凭证的金额和所涉及的其他记帐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帐凭证上将原始凭证附入的记帐凭证字号写上(即:原始凭证附在×字第××号凭证内),以便于查找。
  4.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式两份,给对方结算一份,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帐凭证,用以证明相关原始凭证减少填制记帐凭证的金额数及其原因,也便于同接受“分割单”单位对帐。使用划帐通知单的只填一联给对方。
  5.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作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帐凭证内;面积较小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记帐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帐凭证)附入有关记帐凭证。
  6.记帐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有一张算一张。如果记帐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中的零散车票,如贴在“附件粘贴单”上,则可作为一张附件计算。
  7.记帐凭证应按现金、银行、转帐三类凭证按月从第一天第一张凭证开始,分别编写字号,如转帐凭证第一张编号为“转字第1号”等,不得按“销售”、“利润”等业务发生情况或制单人姓名编写字号。收支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将上述三类凭证按填制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不必填“字”。凡一笔经济事项须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应加上分号,如2号凭证有三张,则应分别写为2(1/3)、2(2/3)、2(3/3)。
  为便于当月的凭证编号不重不漏,收支业务多的企业应使用“凭证销号单”,每编一个号即划去一个号。月终应将“销号单”与有关记帐凭证一并装订。每月使用的销号单在两张以上的,也应编写顺序号。
  8.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帐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一张记帐凭证内只能一个科目同一个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不得几个科目同时对应;更不应把涉及到不同性质、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汇集在一起,几个科目与几个科目同时对应。
  9.记帐凭证上的“制证”、“稽核”、“记帐”、“会计主管”等处,应由各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其中制证与稽核人员不应由一人担任。仅有会计、出纳各一人的单位,应相互交换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
  10.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调整帐务,不使用红字更正法。
  11.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错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处理。
  1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签发单位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或会计主管批准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
  13.各种记帐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并按月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
  记帐凭证的传递程序一般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然后交稽核人员审核,再由会计主管审批,审批后,转帐凭证交由记帐人员记帐;收付款凭证,应先交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事宜,然后交记帐人员记帐,记帐后送交有关人员装订保管。
  五、会计账簿
  (一)会计帐簿格式
  1.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三种。还包括备查簿、卡片等辅助帐。
  总分类帐为订本式、活页式两种。订本式为直型,活页式为横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为订本式、直型或横型;明细分类帐和备查簿均为活页式、横型、规模均为19×26.5厘米或21×33.4厘米;卡片应不小于15×21厘米,应不大于19×26.5厘米。
  2.帐簿由封面、封底、启用表、目录和帐页组成。订本式帐簿由印刷厂按封面、启用表、目录、帐页(50页或100页)、封底顺序在左边装订成册;活页式帐簿由使用单位按上述顺序在左边用螺订装订成册,其帐页一般为100页,也可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确定。
  3.会计帐簿封面要有填写帐簿名称、使用单位和使用年度的标志。启用表应具有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帐簿编号、帐簿页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员、会计负责人、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和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的栏目。目录应具有帐户名称和帐户页次两个内容。帐页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帐簿名称、总页和分页编号、科目或明细户名称、年、月、日、记帐凭证的字和号、摘要、以及借方、贷方金额余额栏和“借或贷”、对帐符号“√”等内容;记载实物的明细帐还应有反映数量增、减、结余情况的内容;多栏式明细帐应是发生额的多栏,即借或贷方发生额设两栏以上;专用胀簿除应具备上述相应内容外,还应设置能记载专项业务内容栏目。备查簿和卡片的内容可由单位视具体业务需要而定。各种帐页需套印财政部门监制专用章。
  (二)设置会计帐簿
  1.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按业务需要设置材料、产品(商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实物明细帐和债权债务、费用、工资、在建工程、销售、利润、经费收支等明细帐和有关备查簿、卡片。
  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机构,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可比照独立核算单位设置会计帐簿。
  2.已经批准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单位,用机器打印的帐页,必须具备上述内容,并应编定页码,定期装订成册。其中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月装订并封口,由会计主管人员检验后盖章。
  (三)登记会计帐簿
  1.会计帐簿启用时,应在封面上写明帐簿名称和使用单位的全称、所属年度;填写启用表,并加盖财务公章;按帐户设置情况填写目录。
  启用的会计帐簿,应从第一页开始顺序编定总页码;如一个帐户用到两张以上帐页的,还要依次编写分页页码。
  2.帐务处理程序。单位可根据业务多少的情况,选用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和汇总记帐凭证三种程序中的一种。
  3.单位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其记帐规则如下:
  (1)登记帐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整齐清洁。
  (2)登记完毕,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名章,并将记入帐页的页码数填入记帐凭证内有关行次的“记入帐页或√”栏内,或在该栏内写上“√”符号。
  (3)登记帐簿要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①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的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③在三栏式帐页的“余额”栏前。未印有“借或贷”栏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④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4.各种帐簿应按页按行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发生跳行时,跳一行的,在空行的金额栏内(从借第一个字栏内至余额的“分”位,下同)划一单线注销;跳两行以上和隔一行的.应在空行处从右(第一空行的余额栏内“分”位)至左斜下(至最后一空行的借方金额栏第一个字)划一单线注销。并分别在摘要栏内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还应加盖经力、人名章;
  凡漏记的帐目可以补记,补记时仍填写原记帐凭证的日期、编号等,并应在摘要栏内注明“补登记”字样。
  5.有借、贷、余金额栏的帐户,单位应按规定时间结出余额,并按余额的实际情况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如果该帐户已结平,无余额,则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元”字栏内写“。”或“。”符号。
  6.每一帐页(按编写页码方法计算)登记完毕,应将本月月初起至本页最后一笔记录止的借、贷方发生额之和及本页最后一笔余额情况(包括金额和“借”、“贷”方情况,下同),写在本帐页的最后一行(最后一根横线上端的行次)的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字样,以示结至下一帐页连续记录;下一帐户的第一行应将上页结转的数字和情况记入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以便于继续记录和连续核算。
  7.帐簿登记不清晰、不整洁的,不应重抄:登记错误的,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清除字迹,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1)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错误部分)或数字(全部)划一单线注销,并加盖记帐人员名章,然后在已注销的文字或数字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改正后的全部数字。
  (2)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按照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将全部金额或多作的金额冲销,或予以补正。或调整帐务。
  8.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在月终、季终、年终作好结帐工作。具体方法如下:
  (1)各帐户余额的结计时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债权债务、存货等明细帐应随登记入帐时间结出余额;总帐和其他明细帐可到月终时结出余额。
  (2)各帐户发生额的结计时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产品(商品)帐、费用帐(不含多栏式帐)等,应在每月记完最后一笔帐时结出本月发生额的合计数,产品(商品)销售利润明细帐等除应每月结计发生额合计数外,还应按月结出年初起至本月止的累计发生额,总分类帐应在年度终了时结计出全年发生额合计数。
  (3)结帐和划线方法: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应在最后一笔记录下面划出一通栏(从“月”字栏到余额的“分”位栏)单线(下同),在下面一行记录本月发生额之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或盖戳记),下面再划一单线;还需要结计年初起至本月止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在“本月合计”下一行内记录累计发生额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或盖戳记),下面再划一单线。
  12月份的本年累计数即为全年的累计数,下面应划双线。凡帐页内每月只记录一笔帐的,无须结计本月合计,只要在记录下划一单线;借、贷某一方有两笔以上记录的,需要按月结计或累计结计发生额的,均按上述办法办理。多栏式帐页(如费用帐)每月的兰字记录与红字记录抵平后无发生额可计,只要在最后一笔记录下划一单线即可。只需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总分类帐,应在12月份最后一笔记录下划一单线,在下一行内记录本年累计发生额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或盖戳记),下面划双线。
  (4)结转新帐的方法。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凡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其余额应结转下年。即在“本年累计”或“本年合计”下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或盖戳记),不记金额,不结平余额;下年度应先按上年度结转余额帐户的情况开立新帐帐户,将应结转的余额情况全部分别记录在帐页的第一行“借或贷”和“余额”栏内,不应记入发生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或盖戳记)。
  (四)更换新帐。单位使用的帐簿除固定资产明细外,一般应在年度终了时予以更换。但固定资产明细帐继续使用一年后也必须更换。
  六、会计报表
  (一)单位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报要求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布置。省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在不影响全省汇总的前提下可以对省财政厅布置的会计报表补充内容。电算化单位在不违反现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计算机打印的会计报表可作正式报表上报。
  (二)单位的一整套会计报表,大小规格应该一致。各地各系统统一使用的会计报表,其规格可以选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即:(1)26.5×38厘米5(2)23.5×34.5厘米;(3)19×26.5厘米。会计报表封面的规格可略大于会计报表0.5厘米左右。
  单位需要增报说明生产经营情况的补充报表,其规格不能超过使用的统一会计报表。
  (三)单位应根据平衡了的总分类帐和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有关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帐表相符、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四)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表与表之间,各表内项目与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均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用文字说明。
  (五)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各项目,系会计报表或与会计报表联系的重要内容,单位都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六)会计报表中如需填列的计划数,凡经有权审批机关正式批准的,应填列批准数;暂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可填列最后上报审批数。
  (七)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应由单位的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名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才能报出。
  单位编制的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均应按表号顺序加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的顺序是:(1)会计报表封面;(2)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附列资料和编表说明;(3)会计报表;(4)封底。年度终了。应将各月、各季的会计报表分别月、季度报表合并装订成册,另加封面。各期的报表均按编报时间顺序排列装订,不得拆开再按同类表的时间顺序排列装订。
  (八)报表错误的更正方法。单位已经编制完毕,但尚未报出的会计报表,经审核发现属政策性方面的错误,应按政策规定调整帐务后,重新填制;属于技术方面的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帐务或重新计算或重抄等方面改正后重新填报,待完全改正后报出。对于已经报出的会计报表,应根据错误的原因按前述方法修改,数字错误不多(两处以内的)的除留用表修改外,还应书面通知报送单位修改;错误较多的,应重新填报。年终决算经上报审批后应予改正的错误,应根据决算批复意见,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后予以调整,调整结果应抄报原报送单位。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已报出的会计报表。
  七、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1.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含另行装订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移交清册、会计电算化软件开发的全部文档资料等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共分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四大类。
  (二)会计档案的形成
  1.会计凭证应按月整理加具封面、封底装订成册。装订时应用纱绳(不能用铁丝等金属线)订在左上角,然后用封条包角贴紧,再由装订人在封条与凭证封面之间加盖名章;凭证封面的内容要填写齐全,盖齐名章;装订的顺序是:(1)封面;(2)销号单;(3)记帐凭证汇总表;(4)记帐凭证(含随附的原始凭证)(按顺序号排列);(5)抽出凭证登记表(封底)。每册的厚度不得超过三厘米。装订前的整理办法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2.会计帐簿应按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整理装订。订本式帐簿末用完的空白帐页不得取出,要保持原装100页(或50页)完整无缺;活页式帐簿中空白帐页可以抽出,如某科目所属明细帐页太少不便装订的,可以与同年同类帐页的其他科目所属明细帐帐页合并装订,但其帐页不能超过150页,而且必须在帐簿封面上注明各种明细帐的名称、年度,并将各自的户用表、目录财在各自帐页的第一页前面。
  3.会计报表的整理方法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4.当年编制并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年度内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未附入记帐凭证的,以及除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会计资料,均应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面或封面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资料名称、所属年度,并编写顺序号;资料多的还应编写目录。
  会计档案形成以后,当年的,可由财会部门再保管一年。如单位的经济往来频繁,也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财会部门应造具“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给单位的档案部门管理。单位未设有档案管理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自行管理。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所属年度、类别、名称、册数、编号、规定保管期限和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监交人、接交人、移交人、造册人的签章处。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
  1.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暂时无条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由财会部门固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会计档案。
  2.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库房,配置档案柜等设备;暂无条件建立档案库房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单位要设置专用柜存放会计档案。
  3.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登记簿或软件。
  4.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做到制度化、条理化、科学化。
  (1)单位的会计档案要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存放的会计档案均应使用“档案盒”存放档案柜内,“档案盒”应适当大于所装档案,用纸板或塑料板制成,背脊处应填写会计档案的名称、所属时间、保管期限和编号。档案编号应包括档案的类别、库房、档案柜、档案柜层次、档案排列顺序,至少是五位数。
  (2)管理会计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要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单位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也可以为外单位提供利用,调阅时,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调阅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并注明调阅会计档案的内容,经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在调阅过程中,只能调阅与调阅内容有关的资料,不能调阅与调阅内容无关的资料。原则上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也不得折散原卷册。外单位调阅的会计档案,需抄录和复制的,由会计主管人员签出意见,报经企业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涉及到较重要的舆论资料或需抽出原始凭证的,由单位领导签出意见,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办理。所有调阅的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登记,并限期归还。
  (4)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5)到期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属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八、会计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交接的内容包括:财会部门的公章、公物、现金和有价证券、支票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有关文件、资料(如: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等)等。
  1.财会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调离时,应负责对公章、公物和财务会计文件,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逐一的移交。财会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如兼有其他会计业务工作的,也应进行移交。
  2.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要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种发票、收据和银行存、取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帐簿、银行对帐单等进行逐项移交。
  (三)会计交接资料的整理
  1.会计人员在离职前,应将自己所经管的会计工作资料全部整理清楚。末处理完的会计事项应及时落实处理,实在无法在离职前处理好的资料,应说明原因,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前后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留给下任会计处理。
  2.在离职前会计人员对所负责填制或保管的会计凭证,要进行认真的整理,已发生应处理的会计事项,应填制好记帐凭证;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应按时间和号码顺序进行清理,防止遗漏与丢失。未及时装订的凭证要装订成册。
  3.会计帐簿交接前,会计人员要将已发生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登记入帐;已登记完毕的帐簿要结出余额,并与总帐核对一致。如果在月末交接时,还应按规定的要求结帐。移交人员应在各帐户的余额后面加益私章。帐簿应按顺序号、种类等进行整理装订,保持完整无缺,债权、债务帐户所遗留的事项应附注清楚。
  4.会计报表应做到资料齐全,不漏不少。
  5.其他会计资料,包括文件、会计核算相关资料、各种空白单据、发票等,应按类整理。各种单据、发票应按编号一一清理,缺少、丢失的单据、发票要责成移交人追回。
  6.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物应在移交前与财产登记簿核对清楚。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章、印鉴要与经管人和银行核对清楚。
  7.造具移交清册,将应该移交的上述资料、实物,一一列出品名、数量、存放地点、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等等内容,以便接替人员核对。
  移交清册还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及移交清册的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填写一式三份,以便交接双方和存档留用。
  (四)会计交接手续
  1.会计人员交接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2.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做到:现金、有价证券与帐面余额相符;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财产物资的明细帐户余额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与实物相符;债权债务明细帐户的余额与有关总帐帐户余额、与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相符。
  3.会计人员交接时分别由下列入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行政领导人监交;会计人员在移交过程中,由于有些问题涉及两个单位的,或涉及单位行政领导人的,或是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有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均应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4.按照本办法规定会计移交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移交的工作全部移交,并符合本规定的质量要求,交接双方人员和监交人员均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后,始为移交完毕。移交完毕,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
  5.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并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要保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
  6.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顺由原移交人负责。
  (五)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六)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的,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包括:
  1.资金(基金)筹集管理和核算制度;
  2.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3.存货管理和核算制度;
  4.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5.在建工程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6.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7.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8.成本(费用、支出)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9.营业收入(经费收入)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10.利润(结余)、税金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11.会计报表及财务评价制度。
  上述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形式可以根据单位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也可以按具体会计事项单独制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十、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比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考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
  省财政厅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级财政局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会部门要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具体抓好这项工作,要把抓会计基础工作作为今后会计管理的一项长期、经常性工作来开展,真正使会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考核验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验收,原则上按单位自查申报、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财政部门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具体考核、确认权限为:省级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报省财政厅复核确认;各地、州、市、县所属单位的考核验收权限,由各地、州、市财政局确定,验收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备案。中央在湘单位由省财政厅考核确认,私营企业和无主管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考核确认。
  考核验收的具体程序:
  1.自查。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必须首先对照规范化标准进行自查,找出本单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采取整顿措施予以纠正。只有通过自查整改才能正式申报。
  2.申报。单位通过自查整改以后,认为达到了规范化标准的,可以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无主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提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表”(格式附后)和自查总结报告。
  自查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会计工作发展的主要历程、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主要组织措施、实施步骤、整改效果。
  3.考核。考核工作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或由这些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组织,考核内容主要是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中规定的内容。为了便于考核,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前须搜集整理下列材料,将其归类、编定目录、排定页次:
  (1)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预算或定额管理制度;
  (4)内部计划价格制度;
  (5)财产物资管理及财产清查制度;
  (6)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8)当年或上年度的财务、物价、税收大检查记录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9)会计电算化有关资料;
  (10)反映会计基础工作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的依据,也是进行规范化验收的依据。考核验收部门应以此为依据,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抽取一定的样本进行审查,然后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评分,看是否达到了规范化的要求,最后填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评意见”,考评意见与单位见面后,将考评结果上报,由具有相应确认权限的财政部门确认。
  4.确认。具有相应确认权限的财政部门收到考评结果的书面材料后,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对查合格的,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授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并发放证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下发。
  (三)年检。获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单位每两年要接受授予该称号的财政部门进行的年检,年检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应撤销称号,吊销证书。
  (四)奖惩。对获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单位,可按单位会计人员总人数一次性提取人平100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支出企业单位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结余的事业或行政经费中列支。
  会计工作规范化要与会计工作表彰结合起来,凡是会计基础工作没有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单位,各级在进行会计工作表彰时,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这些单位的会计人员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于那些会计工作混乱、会计基础工作差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提高,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应予通报批评,“九五”期末仍未达到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单位,或者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其会计人员不得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和考核;是纳税单位的,按有关税法规定处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对这些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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