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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函[1994]127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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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1: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税函[1994]127号
文件名: 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函[1994]127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湘税函[1994]127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湘税函[1994]12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局属三所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执行政策,对通知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不征税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处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4]5号)规定,我省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后,对原按国家统一发放的64元补贴、津贴,已全部纳入基本工资总额。因此,在我省不存在“差额”部分不征税的问题。
  二、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通知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因利息、股息、红利的支付涉及几个环节,为了搞好源泉扣缴,现在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是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集资单位、股份制企业。其他涉及几个环节支付的扣缴义务人也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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