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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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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税传电[1993]23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传电[1993]23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3-11-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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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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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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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湘税传电[1993]2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并统一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格式办理。
二、应税销售额统一按今年预计全年数确定,计算公式为:全年预计应税销售额=(1-10月应税销售额÷10)X12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请各地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自行刻制并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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