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94
  • Tax100会员 28033
查看: 530|回复: 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6]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28 10: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1996]8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6]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3月23日
  为规范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经与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共同研究,特制定《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对水泥企业1995年度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要尽快征收入帐,对1995年度以前欠缴的专项资金,要督促企业认真填报年报表,并安排征收计划,保证征收质量。
  附件: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为了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促进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税收渠道征收的批复》(湘政办函[1995]27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收依据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散装水泥的意见》(湘政发[1985]年34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一、原国家统配水泥厂:湘乡水泥厂、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东江水泥厂(旋窑部分)。
  二、原省统配水泥厂:衡阳市水泥厂、邵阳市水泥实业公司、华中水泥厂、大江口水泥厂、新生水泥厂、九七六五工厂、湖南九嶷水泥有限公司、省黎家坪水泥厂。
  第三条 征收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材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一、节约包装费(简称节包费)
  湘乡水泥厂、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东江水泥厂(旋窑部分)每销售一吨散装水泥上缴3.5元,其中东江水泥厂旋窑水泥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车队运送的散装水泥按1.5元上缴。衡阳市水泥厂、邵阳市水泥实业公司、华中水泥厂、新生水泥厂、九七六五工厂、湖南九嶷水泥有限公司、省黎家坪水泥厂,每销售二吨散装水泥按1.5元上缴。
  二、逾期纸袋押金
  上述11户水泥厂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应向用户收取6元纸袋押金,六个月期满未退还部分为逾期纸袋押金,其中应上缴45%。
  三、扶散费
  上述11户水泥厂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向用户收取纸袋押金,应向用户收取2元扶散费,并全额上缴。(如未向用户收取2元扶散费,收取水泥货款中应视同含有2元扶散费)。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解缓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水泥企业在月末终后十日内按当月销售袋装及散装水泥量乘以交纳专项资金标准计算出交纳专项资金总额,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一式叁份,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及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各一份,企业自留一份。
  三、水泥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水泥企业填报的月报表经审核后,于次日十日内向水泥企业征收当月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直接解缴到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财政专户储存。(户名: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开户行:长沙市铁建五一路支行帐号700022506569)
  四、地方税务部门向水泥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暂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加盖“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专用章”。
  第五条 对逾期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水泥企业,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六条 水泥企业要如实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对违反规定,瞒报、少报、漏报、坐支、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视其为违反财经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无权减免。对于特困企业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无能力上缴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共同研究同意后方可减免。
  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手续费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及比例由省地税局商省散办另行下达。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