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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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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地税发[1997]40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7]4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8-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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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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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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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4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电行业的实际。现就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坝内式发电厂房,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二、考虑到水电厂(站)发电厂房的特殊性,按帐面价值征收房产税不尽合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坝内式和坝外式发电厂房均可在计税余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扣除后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中央和省级的水电厂(站)由省地税局根据各发电厂(站)的具体情况直接确定,并下文明确。
(二)对属于省级以下管辖的小水电厂(站)。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10%(含10%)
以内确定优惠扣除比例,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优惠扣除照顾,实行每两年核一次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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