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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7]5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今年后几个月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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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1997]52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7]5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今年后几个月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今年后几个月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5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今年后几个月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5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1~9月,全省累计入库个人所税税31572万元,仅占年度计划的57.4%,入库情况很不理想。第四季度全省要组织入库个人所得税23428万元,月平均入库税款7809万元,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切实抓好今年后几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个人所得税任务,省局提出以下几项措施和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层层分解落实收入任务,加强对计划进度的检查考核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三单”管理力度,强化“三单”管理意识,要将后三个月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分局、到科所、到专管员。
   (二)从10月起至年底止,凡收入未达计划进度的地市,要每半月向省局报送一次进度情况,其他地市每月报送一次。省局将按月通报,排定名次。
   (三)省局实行由分管局长负总责,税政三处分片专人包干(分片包干名单附后)的办法。地州市局变应采取相应办法,抓好所属县市(区)的收入进度。
   (四)对未完成1997年度个人所得税任务的地市,省局将在下年一季度组织完成任务的地市抽查其辖区内的税源单位,如发现有个人所得税未征收入库的,除评先评奖实行一票否决外,还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五)对收入进度较快的地市适当追加任务(追加任务分配表附后),但年度评比考核仍以年初下达计划为准,追加任务亦不作为明年收入计划基数。对完成追加任务的地市,在年度考核评比时,优先予以评奖,并给予奖励。
  二、强化个体税收征管,调整个体户征税定额和附征率
   (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调整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定额和附征率,对实行综合定税的,也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税定额,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二)提高建安行业营业定额和附征率,对采取包工包料的,其附征率不得低于1%;包工不包料的,其附征率不得低于2%。
   (三)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严禁将其他税收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也不准将个人所得税当作其他税收入库。
  三、突出重点,抓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这次检查从10月份起到明年春节前结束,重点检查1997年度,偷漏税数额较大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各地要组织若干小分队,重点检查下列行业(单位)、项目和纳税人:重点行业(单位):邮电、电力、烟草、金融、保险、医院、广告和大中院校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重点项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的工资表外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揽储奖;传销收入;门面出租收入。重点纳税人:演艺人员、传销人员、个体行医及私人办学者。
   (三)对专项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全省检查入库税款总目标为1亿元(各地市检查入库税款任务表附后)。
   (四)在检查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检查出来的税款,要及时组织入库,不得随意减免。对违反税法规定,擅自减免造成税款流失的,要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五)地州市局分管领导要亲自参与二户重点税源企业(单位)的检查,税政三科亦要确定专人参加5户重点税源企业(单位)的检查。对每户重点税源企业(单位)检查税款不得低于20万元,其中长沙、株洲、衡阳、湘潭、岳阳、常德6市不得低于40万元,检查结算资料报省局税政三处备案。
  四、管好用活专项经费,确保奖励兑现
   (一)税政部门掌握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后,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办法,确保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检查等征支出,不准挪作他用。对检查入库税款,按2%奖励到征收和检查人员;对日常入库税款的2%部分,在适当考虑征收人员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由地州市局制定具体分配和奖励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规范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地州市局税政部门掌握使用的部分,每笔开支在2000元以内的,由税政三科科长审批,每笔开支超过2000元的,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五、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精神,对劳务报酬所得按16%预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报后进行请算,多退少补。
   (二)除省委、省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外,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全额征税。
  对县以上供销社的股息和股金分红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储金会发放的利息,亦应全额征税。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第二条 的规定,对传销人员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足额代扣税款凭证的,由传销人员传销活动所在地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补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办法由地州市局确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通知精神,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赠股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制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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