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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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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地税函[1997]182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7]18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职工集资利息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 |
发文日期: |
1997-12-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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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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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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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职工集资利息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
湘地税函[1997]182号
全文有效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职工集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烟财[1997]31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局办理。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集资利息收入应依全额按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据调查,烟草企业职工集资利息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息,即使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后,其集资利息仍高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
同时,烟草行业职工个人收入较高,完全有能力负担个人所得税。鉴于此,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烟草企业职工集资利息收入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请你局做好所属企业(单位)的税法宣传工作,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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