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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 湘地税发[1999]2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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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1999]22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 湘地税发[1999]2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
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1999]2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1999]2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60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其户次较多、程序复杂、不便操作。为了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及时到位,经研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三、如上两款以外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湘地税发[1998]6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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