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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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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地税函[1999]36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9]3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4-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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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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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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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9]3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适用范围
(一)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达到5-10万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地税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情节严重或有新的作案手段的案件。
(三)重大殴打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等抗税案件。
(四)税收执法过程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
(五)其他具有典型或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要求
(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由各级稽查局具体承办,负责公告的拟文、张贴、发布、立卷、归档、保存。
(二)各地应在办公场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专栏。
(三)各地应按月定期将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四)各地应按季在新闻媒体公告一期税务违法案件并将公告底稿复印件逐级上报省局。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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