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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9]6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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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1999]63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9]6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6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6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无论核算形式如何,都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具体包括:
(一)只负有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含个体运输户);
  (二)既负有僧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又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体户;
  (三)收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或者负有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组织)。
对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非从事生产经营临时发生应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市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局统一制作。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其适用范围为:
(一)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地方税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二)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运输户,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可不发正本;
(三)对在同城已办(或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公支机构的地方税纳税人,凭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四)对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和民政部门的“社团登记证”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三、税务登记收费的管理换证工作严禁超标准或搭车收费,各地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1996]第133号)规定的标准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每户按每套100元收取,个体工商户每套按80元收取。纳税人需要增加副本时,每增加一个副本收费10元。
对偏远山区经济相当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只发副本的个体运输户、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降低标准或减半收费的照顾。“三改”
企业办证按每证10元收取(只发证芯);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免收办证费(只发证芯):“三改”企业及下岗职工换证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
对只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不得收费。凡不按规定收费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换证时间和步骤全省换证工作从1999年7月份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7月到8月2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开展换证宣传,并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省局草拟了公告文本(见附件),印制换证有关表格,督促纳税人办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填表登记等;8月下旬到10月底为换证实施阶段;11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结合征管质量考评工作一并验收评比。各地州市局换证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表应于11月15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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