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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9]10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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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1999]109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9]10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10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10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印花税实际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难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如下:
  一、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二、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代维费合同,如何贴花?
  代维费合同是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线路维护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三、出售商品房的单据如何贴花?
  商品房出售,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对购房合同或结算单据依“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如何贴花?
  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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