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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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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地税发[1999]109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9]10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11-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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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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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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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10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印花税实际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难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如下:
一、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二、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代维费合同,如何贴花?
代维费合同是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线路维护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三、出售商品房的单据如何贴花?
商品房出售,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对购房合同或结算单据依“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如何贴花?
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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