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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0]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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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2000]23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0]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2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3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征管,澄清税源底子,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重点
  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修理修配以及其它经营活动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这次清查的范围。重点是个体工商业共管户以及个体纯管户中的大户。
  二、清查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清查有无应办登记而未办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办证户中是否缴纳了地方税收。
  (二)纳税申报。清查应缴纳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是否申报缴税;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的,是否及时申报调整定额;以票管税户是否如期缴销发票和申报纳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是否与其纳税申报相符,有无偷税、欠税问题。
  (三)定期定额管理。清查税收征收入员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定额;有无定额偏低、税负偏轻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定额的问题。
  (四)发票管理。清查个体工商业户是否按规定购买、开具、取得、使用和保管发票;有无转借、代开、私印、非法购买、倒卖、涂改、伪造发票等情况。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地对内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个体税收政策,充分调动专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外要利用税法宣传月,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发动个体工商业户自查自纠,主动到地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
  第二阶段(4月21日至5月20日)为清查阶段。各地要突出清查工作重点,对未办理
  税务登记和漏征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及时补办证件和补缴税款。对重点业户的清查面不得少于应办证户的80%。
  第三阶段(5月21日至6月9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地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总结经验,规范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档案,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办法。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清查工作,是依法治税、整顿个体税收征管秩序,确保完成个体税收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把清查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局领导亲自抓,统一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同国税、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地税机关在清查工作中要按照税收政策严格执法,同时要加大个体税收的稽查力度,对偷抗税严重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及时汇报清查工作情况。清查工作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各地请于6月3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10个)、统计表(式样附后),一并报送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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