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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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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地税函[2000]95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0]9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石门电厂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0-10-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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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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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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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石门电厂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0]95号
全文有效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石门电厂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2000]1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依照《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湘税函[1994]127号)第二条 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是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集资单位、股份制企业。石门电厂既是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又是债券利息的直接支付单位,因此,石门电厂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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